(一)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教师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德国,教师原则上均为国家公务员。从录用的个人条件看,教师被确定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宪法,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程度。从录用的客观条件看,要根据需要录用,有必备的经费支持。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要承担的义务是:第一,国家政治方面的义务,教师具有忠诚的义务;宣誓的义务;无党派的义务;政治活动的温和节制的义务;禁止罢工,等等。第二,职位工作的义务,教师要有尽职的义务;正常的工作时间;无私的义务;服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善待公民的义务,等等。
(二)从教师职业的具体服务要求看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对教学及托付给他们的学生负有直接的教育责任;教师的职务要求他们在自我责任和教育自由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咨询和评价;教师为履行其任务,必须同学生的监护人进行充满信任的合作;教师通过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条例、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督导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中立;教师应该在教学范围内促使学生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