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的某些选择空间是先天遗传的这一点倒是对的。在儿童将来的性选择中,所谓在女孩方面是父亲结构的复制,在男孩方面是母亲结构的复制(心理分析学家非常强调这一点),这不必追溯到相关者在幼年期的性爱经验。我倒觉得这说明,在遗传上继承母亲一方或父亲一方的偏爱类型由在儿童身上同性的“复制”导致的结果。尤其当一种偏爱类型贯穿若干世代,并在通常不同的童年经验中反复出现,这种“复制”之解释就更显得必要。男孩在类似于母亲的女人身上选择或找到满足,是因为曾经引导过父亲的同样的性爱方向一般也引导着他们。假若我们将来占有比迄今为止更多更好的关于遗传事实的精选经验,我们大概也能证明我们目前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预感到的情形:甚至性爱命运的完全特定的模式,和女性与男性个体的相互协调,也在性爱冲动的以遗传方式自我延续的活动周期的形式中,跨越世代的距离再度出现——在个体身上仿佛只是寻找着实现它们的无关紧要的材料。在此,这出戏(或者它的结构和内在编排)正一如既往地摆在人们面前,他们不仅必须表演它,而且必须以他们生命的血液创作它。[10]
选自[德]马克斯·舍勒:《爱的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林克等译,刘小枫编校。